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吉林省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部属和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科研助理岗劳务协议(劳动合同),聘任为全时在职在岗科研助理(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在岗时长不低于6小时)。
第二条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补贴不超过12个月。科研助理生活补贴不得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同时享受。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高校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报材料由用人高校统一申报,包括:科研助理岗工作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科研院所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报材料由毕业生向毕业高校提报申请,由毕业高校统一申报。包括:科研助理岗工作人员名单、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1)并提交相关材料,高校聘用的科研助理向用人高校提出申请;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向毕业院校提出申请。由各高校统一汇总后,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一》(附件3—2)报送至省教育厅。
2.审核及公示。省教育厅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并按月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支付。公示名单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二》(附件3—3)报省人社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申请,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由高校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省教育厅负责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高校应做好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3—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申请表
3—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一
3—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汇总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