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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4 16:52:2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71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国资委,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择业、尽快就业,经研究,现就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报考我省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当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应届生身份认定以本人已取得或将取得的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即当年度应届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等均不影响其应届生身份认定

二、我省各类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参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中央、外省驻鲁有关单位由其总部统一招考的从其规定。

三、试行建立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信用制度,自2024届高校毕业生起,通过毕业生本人填写、大数据比对等方式记录本人就业实践、见习等经历和参加就业创业赛事活动情况,经本人确认后,作为个人求职信用报告,可供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自主使用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2023年8月8日印发 校核人: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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